周日, 14 7月 2013 05:02

委托深圳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知识

深圳律师代理诉讼代理人就是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作为专业的深圳诉讼律师,我们经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他们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深圳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遵从以下规定:

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深圳律师担任代理人,委托深圳律师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深圳律师(包括深圳律师助理)担任代理人;

3、外国深圳律师,包括港澳台的深圳律师,不能以深圳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4、委托深圳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或者特别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还必须具体写明包括那些权限,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

5、委托两个两个深圳律师(包括深圳律师助理)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深圳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深圳律师所在的深圳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6、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中华人

民共和国深圳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