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14 7月 2013 09:33

深圳外商投资律师谈经销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

涉外经销协议深圳律师在外商投资业务中,经常会收到客户咨询国际贸易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的请求。外商设立公司以后,接下来一步就是完善合同、做生意。合同起草得不好,有可能影响做生意,还可能带来损失。因此,委托我们深圳律师起草、审查合同非常重要。

 

国际贸易中,经销合同(Distribution Contract) 和代理合同(Agency Contract) 是两种常见的合同。


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货物,责任由自己承担;代理商与供应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商以供应商的名义销售货物,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代理合同一般来说,经营风险要小,责任最终由对方承担,但是经销合同,也可能会有代理经销情况,也可能会有自买自卖自行承担全部风险的经销。

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代理与经销在合同关系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销售区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知识产权使用和归属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所以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人会错误地将代理与经销混为一谈。

但从法律上讲,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合作关系,具体来说,代理与经销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 代销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二) 代销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三) 代销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四) 从法律关系上讲,代销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销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与国内的经销或代理合同相比,国际贸易中的经销和代理具有跨国因素,因此合同条款更加复杂和详细,以适应跨国交易的需要。

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在代理商的层次上,除设立总代外,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各类销售渠道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商或经销商层级的增多。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而言,其利润则主要来自于销售利润、返利、安装和维修服务等。

综上,鉴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分清是经销商还是代理商?注意经销商与代理商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格外谨慎。

在实践操作中,如果无法区别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可以咨询深圳律师。深圳律师在长期的业务办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不但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还可以参与合同谈判,从而最大限度争取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