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 17 9月 2013 13:43

涉外合同法律知识汇总 Featured

涉外合同知识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深圳涉外合同律师提醒:签订涉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如下。需要审查、起草、修改涉外合同,英文合同,外贸合同,请咨询深圳涉外合同律师。

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

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合同通常有哪几种?


涉外合同常见的有: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

签订涉外合同时应遵守的几个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涉外合同能用中国法律预防和解决纠纷吗?

不一定。

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


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


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被告不在中国,能在中国起诉吗?


可以。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

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可以由该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就可以由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过书面协议有效地选择了在中国法院管辖,那么,中国法院就必然有管辖权了。

什么样的合同只能在中国打官司?


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因为上述合同纠纷要么有的是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要么有的是合同涉及国家主权。所以,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理。

外国人能在中国聘请律师吗?


能,而且只能请中国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如果外藉当事人聘请的是其所在国律师,则必须以非律师的身份参与诉讼。当然,外藉当事人委托决普通本国人代理是可以的。

外国人聘请中国律师的手续怎样办?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如需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必须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手续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订立了有关条约,只要履行了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就可以了。

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样吗?


诉讼权利是一样的。但考虑到方便外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给予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期间比中国当事人要长,可以申请延长期间,如答辩状提出时间是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上诉期间是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三十日内。此外,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也比国内合同纠纷的期限要长。

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应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是在管辖法院与合同有联系这一基础上选择,而不是无条件地随便选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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