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基于竞业限制的责任竞合引发的问题: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学界普遍承认,一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的损害。违反了约定义务,而且还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对方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损害,违反了法定义务,受害人既可以提出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二是用人单位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就业时间、行业、地域,或者支付的补偿金显失公平,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择业自主权。由于这种竞合导致两种责任在性质上、程序规则上、时效上、举证责任上、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上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当事人是依据违约提起劳动争议,还是依据侵权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基于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引发的问题: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对于这一问题,基本形成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主要理由是,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相当于原用人单位对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因此应当免除其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随行和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主要理由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与支付违约金并不冲突,两者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先后行使。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后,如果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应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支付违约金后就不再负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作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