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基于竞业限制的履行过程引发的问题: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后,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经济补偿费,劳动者享有什么权利?  我国劳动立法设立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目的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竞业限制对职工的自主择业权形成了一定限制,用人单位就此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从法理上讲,竞业限制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如实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经济补偿,即属于迟延履行,是违约行为。对劳动者而言,无论其享有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先履行抗辩权,一方违约并不能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费。另外,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属于违约在先,此时,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