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条款

在职竞业限制我国关于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规定可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多以商法、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最为典型。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无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就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而言,似乎可以解读为立法将该事硕规定为双方可以约定的内容。然而,在法学理论上,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被认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其就业和生存权,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并无不妥。

其优点在于:

(1)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能够强化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维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避免或减少对用人单位利益损害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守法观念。

(2)客观上可以减少包括泄露(无论主观上劳动者是基于故意还是无意)行为在内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利益的损害概率,使得用人单位有信心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职业操守,增强劳动合同双方的人格互信,有助于和谐的劳资关系和优秀企业文化的形成,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竞业限制协议为了防止机密外泄,一些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往往要求与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深圳律师在办理劳动仲裁及劳动诉讼纠纷案件时,经常会碰到类似有关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案件。下面深圳律师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讲解什么是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协议,以及有哪些注意事项。

张女士所在的公司就是如此,可奇怪的是,该公司虽然和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却未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后员工辞职并入职深圳一家新公司,原公司得知消息后向其主张索赔。经仲裁,因企业违约在先,该协议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