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11 8月 2013 04:18

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基于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引发的问题: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对于这一问题,基本形成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主要理由是,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相当于原用人单位对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因此应当免除其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随行和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主要理由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与支付违约金并不冲突,两者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先后行使。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后,如果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应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支付违约金后就不再负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作为的义务。

 

深圳劳动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低时,无法弥补劳动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竞业限制的目的不能实现。第二,如果劳动者败诉了却没有执行能力,用人单位也只能得到—纸判决,导致其合法利益无法保护。第三,如果劳动者因支付了违约金就不必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则会导致劳动者不减信,不守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四,根据合同法原理,违反合同的一方在必要时应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承担了违约责任并不必然导致继续履行的放弃。只要是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尚未到期,劳动者就应当继续履行,而不能因为支付了违约金就获得不再继续履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