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10 8月 2013 15:16

婚前一方的借款在涉外离婚后可否向对方索要 Featured

涉外离婚借款涉外离婚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案情经过】


2002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某歌厅相识,李某能言善道,善于交际,张某生性风趣幽默,跟李某聊的很投缘,彼此之间有许多共同语言,一来二去就熟悉起来,不久就建立起了恋爱关系。2003年5月,李某给张某打电话借钱,称母亲住院生病需要立即动手术,张某毫不犹豫地给李某打去五万元,事后,李某写了一张借条,表示将来一定还上。2004年6月,两人牵手走向婚姻的殿堂。婚后生活并不像他们当初预想的那样幸福美满,彼此还像婚前一样爱玩,吵架的次数明显增多,感情裂痕越来越大,持续一年多的婚姻最终走向了尽头。2005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张某想起当年借给李某的五万元钱,向李某索要,被李某拒绝了,李某称五万元已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某无权索要。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婚前五万元借款。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指“(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本案上看,张某在恋爱期间借给女友李某的五万元钱,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首先,李某在婚前的债务未获得债权人张某的免除,不存在还款义务终止的情形;其次,李某的婚前债务主要用于支付母亲医疗费,不存在婚后相互抵销的情形;最后,男女结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亦不属于“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因此,张某的婚前债务并不随婚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李某仍然负有还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原告借款五万元。

在此,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债权人碍于面子未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律无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到法院诉讼会失去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