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律师

周一, 21 10月 2013 13:29

深圳外贸律师法律服务简介

深圳外贸律师法律服务简介深圳外贸律师的团队由专业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组成。深圳外贸律师团队共10多人,全部具有本科、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骨干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由于今年深圳市的外贸摩擦形势依然严峻,有外贸律师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分析认为,对深圳各中小企业而言,不仅要提高对WTO知识的了解。

深圳外贸律师的特色业务-----打击诈骗

国际贸易领域的诈骗案件是该领域的一个顽疾。我们的律师团队把打击国际贸易领域的诈骗行为作为工作重点。我们的律师团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如何预防诈骗、如何追讨损失都有独到的见解,并找到了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的律师团队经办了大量国际贸易领域的诈骗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大量国内外受骗客商挽回了损失,赢得了他们的好评。

香港离婚法定理由深圳涉外律师办理涉及香港的离婚案件。虽然我们不是香港离婚律师,但是我们与香港离婚律师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而且,我们的合作律师收费比较低,可以让大陆当事人承受得起。

一  答辩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於答辩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请人无法再与答辩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辩人不养家、虐打呈请人、嗜赌、经常醉酒、不关心家人等。

香港判决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在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例如:该判决必须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即当事人为解决民商事争议,在2008年8月1日后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申请人应当选择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提交(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三) 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四)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外贸律师法律服务外贸律师熟悉外贸实务,他的专业知识及执业经验,使他在涉外商事争议处理方面(协商、仲裁、诉讼等)富有成效。他经常代表客户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等方面的争议。他在一般商事合同、房地产交易、投资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朱律师的经历使他深谙如何在法律服务中给商业客户以有效的支持。他善于站在客户的角度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案。他经常给各类企业提供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投资法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专职法律顾问又分为通过国家人事部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企业中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律师资格可被聘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接受企业聘用成为劳务性的律师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企业都是经济组织,一个自然人不能对一份法律工作签订两个劳动合同。所以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不得从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外贸代理争议

一些货物的进出口是通过外贸代理公司进行的,进口或出口企业与外贸公司建立了代理关系,委托人支付代理费,代理商则代为办理几乎所有的出口或者进口手续,有时代为支付或者收取货款,有时垫付相关的费用。合作过程中,双方容易因为款项结算、代理行为不当等产生争议。在这方面,深圳外贸律师可以代表其中一方参与协商、仲裁或者诉讼。

外贸公司法律顾问深圳涉外律师网每年为大量外贸企业提供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在办理大量贸易公司案件基础上,结合实践我们针对深圳外贸公司常见法律事务的特点,拟订了本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外贸企业如有合作意向请及时和我们律师联系: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是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一、深圳涉外律师工作职能

为外贸公司提供法律专业技能支持,进行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方面的法律筹划,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保护外贸公司权益,帮助实现外贸公司目标。

二、 深圳涉外律师服务内容

(一)提供外贸公司的筹建设立、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分支机构的科学化、法治化、安全化及股东权益的保障与实现等法律方案。协助成立外贸公司,获得政府部门的各项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外贸、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部门的注册、备案手续。

外贸律师付款方式深圳外贸律师经常接到有关国际贸易中采取何种付款方式对我们出口商更有保障。下面我们列举一些常用付款方式LC TT DP DA OA 的操作流程。从风险来说:LC 《TT《 DP 《DA《 OA。

以下几种对外贸易中常用到的付款方式具体含义是什么?(英文简称分别是D/P,D/A,O/A,L/C ,T/T)。以上除即期交单(D/P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从理论上来说L/C最保险,是银行信用,有银行费用,如开证费、修改费、通知费、议付费等等。其他都是商业信用。

L/C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是用于国际贸易货款支付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

外国投资者法律服务深圳涉外网律师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和商务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

代理涉外合同 、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中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和产品经营的法律服务、境外上市和融资的策划和出具法律意见、代理参与复杂的跨国投资和贸易纠纷处理包括反倾销诉讼、代理国际商标和专利的注册和诉讼等法律业务。


涉外法律事务部在国际项目的开发和融资(特别是矿山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建设、电厂电站建设、城市公共基础建设、环保设备和建设、 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外商企业参与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国有资产的收购、兼并、重组等领域里具有丰富的经验 。同时,代理并处理外籍客户在中国经商和居住期间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诉讼和仲裁。

全方位的涉外案件和公司法律服务!


深圳涉外律师:代理涉外贸易合同、产品质量、国际货运、海事、国际反倾销等跨国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案件; 为涉外企业提供商标注册、专利技术、国际域名、等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合作与转让、特许经营;房地产开发、楼宇商铺的出售和租赁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周日, 11 8月 2013 03:12

成为一名涉外律师很难吗

成为涉外律师很有幸看到这篇文章,也很感谢文章的作者细心仔细地向读者到来涉外律师的现状和努力方向。现将其转载,希望和我有一致意向的年轻朋友能够努力奋斗,争取来日成为一名出色的涉外律师!

我曾在某知名报刊上看过这样一篇新闻报道,内容是介绍如何成为一名涉外律师,文中开列的条件有——法学硕士学历,专业外语八级,大中型外资企业或涉外律师事务所3-5年的工作经历,海外留学背景。其实不仅仅是这一篇文章,我们这个社会(其中也包括相当多的律师)普遍都有这么个认识——涉外律师界的入门槛很高,要想跨入,必有高学历,精通外语,最好还要有海外留学背景。我本人是对这种涉外律师高门槛论断嗤之以鼻的。以我本人为例,本人就是涉外律师,而且自认为做得还算有些成绩,但除了有个法学硕士外,其他条件一概不符,并且还要讲明一点,本人既无任何家世背景,也非入行时间很早,也就是说我与其他广大律师并无二致,是个普遍例子,而非特例。据我所知,不光我不符合上述条件,涉外律师圈子里符合条件的律师也不甚多,尚有许多条件仍不及我的律师,但他们的工作同样非常出色

我是对有些新闻媒体报道的客观与真实性持怀疑态度的,尤为是对某个行业领域的专题报道,记者们往往没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冷静分析,就闭门造车式地写成了一篇篇所谓权威行业报道,其结果是让圈子外的人看了,对该行业产生诸多错误认识,圈子内的人看了不知所云,产生疑问——报道的是哪个行当?我怎么不清楚!我们的媒体对涉外律师领域也有很多不实报道,特别是对入行门槛的报道更是偏差得离谱,在这些报道的影响下,整个社会对涉外律师产生了错误认识——广大的中国“土”律师根本没有资格染指涉外律师,非操着流利洋文的“海龟”不可。事实果真如此吗?涉外律师的门槛一定高得吓人吗?广大的中国“土”律师没有一点机会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作为一名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涉外律师,可以负责任的说,涉外律师的门槛绝对不是高不可攀,在我们国家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完全有能力成为涉外律师,而且会做得非常出色!社会上不是总感叹中国能做涉外律师的人很少吗?其实中国能做涉外律师的人并不少,只是由于整个社会对涉外律师进行了过高估计,使许多有能力做涉外律师的人,面对如此之高的门槛对自己缺乏足够信心,不敢涉足这一领域而已。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告诉世人,进入涉外律师的门槛并不是那么高,更多有志于此的“土”律师应该树立起信心,勇敢的跨入这一领域,因为你们是非常优秀的,是完全可以胜任的!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的地位与薪酬,并不比从事其他法律业务领域的律师高,反而是那些从事诉讼业务的“出庭律师”(barrister),拥有崇高的地位与丰厚的薪酬,如英国首相布莱尔,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从政前均是非常优秀的“出庭律师”。而在我国这种情况恰恰相反,涉外律师简直就是崇高地位与丰厚薪酬的代名词,那些做诉讼业务的律师(即国外称之的“出庭律师”)会被认为是底层次律师,收入待遇也远不如涉外律师丰厚。我们国家之所以把涉外律师捧得如此之高,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我认为关键是“涉外”两字是起了决定性作用。这大概是我们国家的通病,凡与“涉外”有关的事,就一定是高端的事;凡与“涉外”打交道的人,就一定是优秀的人。能做涉外法律的律师,当然就是从事高端事业的优秀人才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颁布与施行将完成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作为深圳涉外律师,我们对该规定加以剖析,从而与大家共同对该规定有浅析的认识,并指导我们在办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加以适用。

完成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所谓冲突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的那部分法律规则。我国现行冲突规则主要包含于民法通则第8章(第142条至第150条)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现行冲突规则不够系统、全面且已部分过时,有些冲突规则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也存在不和谐之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计8章、52条,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在内容上,新的冲突规则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最密切联系原则占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