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14 7月 2013 13:56

涉外国际贸易律师提醒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注意事项

涉外国际贸易律师作为深圳律师,我们从事大量国际贸易纠纷业务。在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国际贸易业务中,完善的贸易合同也是保护国内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这一切都需要我们深圳律师,尤其是擅自国际贸易法律的深圳律师介入。我们浅析一下涉外合同,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例,在签订时应主要包括如下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商检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往往会忽略了“法律适用条款”的签订。

国际贸易中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适用

先看一下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选择,将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条规定:“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索托等国家。1986年,该10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我国政府既已加入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 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第3条规定:“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选择,公约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6款中有相关规定。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定如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但《合同法》颁发以来,相关的规定并未出台,故该解答仍具指导意义。

3、关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地的法律予以确定。它们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还应当根据中国的法律予以确定。

从上述规定看来,涉外合同中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签订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外,签订其他涉外合同时,均宜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如此操作,可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或适用的法律为当事人所不熟知。

 

深圳律师建议:


根据多年代理国际贸易仲裁案件及审查国际贸易合同的经验,从国际贸易合同的角度,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有所帮助。

总的来说,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采取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尤其是在交易占优势的情形下,例如在“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作为买方的合同一方更应利用有利条款。

第一,在双方准备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使用己方提供的合同版本。


在国际贸易中,有一种在外国企业看来十分不可思议的现象,即国内企业嫌起草合同费事,往往让外国企业来起草合同。而这正是外国企业所希望的,因为他们正可以利用起草合同占尽先机,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把他们的权利充分反映出来,同时把他们的义务与责任尽量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虽然国内企业还有机会和权利对外国企业已经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但是由于人们的心理惯性思维的作用,国内企业往往只在既定框架内,而很少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很难达到充分保护国内企业权益的目的。还有一些国内企业,外国企业提供什么样的合同,就签什么样的合同,更谈不上运用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了。笔者曾接触过世界上一些顶尖的跨国公司,他们往往把使用他们自己版本的合同作为双方交易的先决条件,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国内企业的深思——他们为什么这样做?

出现上述现象,国内企业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是主要原因。在西方国家,“契约(合同)即是法律”,早已深入到人们的观念之中,违反合同等于违反了法律。国内企业往往是在违反合同受到违约处罚或者在发生合同纠纷后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国内企业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才能主动地防止上述现象发生。

第二,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要特别加以注意。

 

1.合同尽量选择中文文本


现在外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基本上都是英文的,目前,虽然国内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英语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英语毕竟不是我们的母语,在英语的理解掌握及运用上与将英语作为母语的人来讲毕竟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合同法律英语,专业性极强,即使是以英语为母语的人对合同法律英语也往往不懂,要向专业人员请教,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争取采取中英文两种文本。这样也便于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也可以体现公平对等原则。国内企业要求在合同文本中同时使用中文也是非常正常的。

2.权利义务的对等


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国外某些大公司利用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及使用自己版本合同的便利,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例如在合同终止方面,规定国外企业可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而国内企业只有在外国企业违约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在合同义务转让方面,外国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征得国内企业的同意,只需通知国内企业即可,而国内企业要转让合同义务,必须要征得外国企业的同意方可进行;在责任限制方面,外国企业因违反合同造成国内企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合同的货物金额,但是如果国内企业违反合同造成国外企业损失则不受此限制等。国内企业对此种情形一定要有足够的重视,同时依据民商事活动公平、合理、平等的原则,向国外企业据理力争,对上述的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达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依据笔者审查修改此类合同的经验,如果外国企业确实有诚意从事此项交易,而国内企业提出的意见有道理,外国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还是能采纳国内企业的意见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鉴于外国企业提供的合同多为在全球通用的文本,直接修改范本合同确实有一定难度,可能会影响双方交易的效率。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确认国内企业提出的修改意见。但是国内企业一定要注意在补充协议中写明“如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笔者在为当事人审查修改国际贸易合同时,经常会发现合同中一些条款规定得不清楚,导致以后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比如个别买方为了拖延履行罚款义务,故意在买方付款条款上规定模糊。例如规定:“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以后向卖方付款。”实际上买方在该条款上为自己延迟付款做了伏笔,因为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付款,但是具体什么时间付款则不得而知。因为验收合格以后1天和100天都符合合同规定,对买方来讲付款时间的余地非常大,而对卖方来讲则非常被动,因此合同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例如上述条款可以修改为,“买方应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为了防止买方在验收货物上做文章,即迟迟不对货物进行验收,借以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上述修改条款还可以增加“买方验收货物应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后3日内完成”,当然此部分内容也可以在“货物验收”条款中体现。

4.慎重选择合同适用法律


合同适用法律系指订立解释及处理合同争议所应遵循和依据的法律。由于合同适用法律对认定合同的效力及合同争议的处理十分关键,因此合同当事人都希望选择自己熟悉且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例如对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限制方面,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合同的适用法律也是国际贸易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国内企业在这方面往往存在不正确的认识,他们认为货物的品种、价格、数量、货款的支付才是合同的重要内容,而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无所谓的次要内容,因此在没弄清弄懂国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轻易地在合同适用的法律选择上和外国企业达成了一致,即合同适用外国企业选择的外国或外国某个州的法律。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外国企业往往以外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为自己变更、解除合同甚至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由于国内企业不知道外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只好吃哑巴亏,不敢运用法律这个有利的具有强制性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笔者发现,目前大部分国内企业沿用的国际贸易合同版本,仍然没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款。甚至在最近出版的一本有关国际贸易单证的书中列举的示范性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竟然也没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款。看来,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尽快增加合同适用法律条款已成为当务之急。

既然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适用法律是必须的,那么如何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我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因为我们对自己国家的法律比较了解,适用起来当然也比较方便,对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能做到胸中有数。其次,如果外国企业坚持不同意以中国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而坚持合同的适用法律为外国企业所在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否则就不同意签订国际贸易合同(这种情况笔者在参加与外商的合同谈判中曾遇到过数次),而国内企业又非常需要签订这份国际贸易合同的情况下,国内企业也不要急于按外国企业的要求去做,而是首先要弄清外国企业所在国与第三国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确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签订和履行此合同不存在对国内企业不利的情形下,才能与外国企业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一般情况下可以请外国企业或熟悉外国企业或第三国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有关方面的情况。

5.选择好仲裁机构,力争主动


相对于国际贸易的其他内容而言,国内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一般还是能够注意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在过去的传统货物贸易中,国内企业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是在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原来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着国际贸易方式的转变,特别是有关计算机软件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上著名的计算机软件企业在计算机软件销售合同中,一般在纠纷解决的条款中选择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国的州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国内企业在与这些外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首先就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的主动权。鉴于外国企业的强大的经济实力,国内企业往往按外国企业的要求签订合同。这样做的危害在于,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尤其国内企业受到侵害,要求追究外国企业的违约责任,主张索赔或其他权利要求时,由于仲裁机构远在国外,国内企业对这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缺乏了解,加之对合同所适用的外国法律一无所知,而国外的律师费又非常昂贵,仲裁案件的输赢又无法确定,国内企业往往选择放弃,造成不但预期的经济利益达不到,甚至连本钱还要搭进去。鉴于上述情形,国内企业在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选择好仲裁机构,防止造成被动。因为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如果由于合同某些条款的影响而得不到保障的话,这样的合同最好不签为妥。

即使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在签订仲裁条款时,也需要先了解一下,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是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旦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而外国企业拒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时,国内企业就可以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向外国企业所在国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国际贸易是很专业的事情,如果要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或发生国际贸易纠纷,一定要委托我们深圳律师参与合同起草、审查,或代理相应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