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外国企业及合资企业保护商标权及专利权的有效武器, 可以防止侵权产品流出国门。作为涉外专利律师,我们强烈建议知识产权所有人采用这一措施。

1.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2.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两种模式



2.1.    依申请保护

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2.2.   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

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意义



虽然事先不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仍然可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但是,备案与否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的差异。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是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这一点对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方面特别重要;

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4.    备案申请书所需文件



4.1.     必交文件

A.  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

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境内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自然人提交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权利人是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公司、组织证明文件复印件。

B.   知识产权权利证明:请根据权利类型参阅本文4.3;

C.  备案费缴纳证明: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之前,应当先向海关总署缴纳费,并随备案申请书寄送致海关总署。

4.2.  选择提交的文件

A.  代理人身份证明:只限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备案的情况。代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它批准成立的文件的复印件。

B.   代理授权委托书

C.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D.  合法货物和包装照片、样品:提供货物和包装的照片以及样品将有助于使口岸海关及时识别合法与侵权货物;

E.   已知侵权证据: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在备案后立即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供其认为有关进出口货物已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F.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海关总署质疑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公证、认证文件等。

4.3.  专利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根据不同的专利权类型,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实用新型专利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

发明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如果上述三种专利的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至备案申请文件送达海关总署之日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申请人提交随附文件,如果是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确认;如果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5.  相关费用



根据海关总署〔2004〕15号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申请人应当为每份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

如委托我公司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每个备案另收代理费1000元。

另: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费用为2400元。此报告还可用于知识产权诉讼等专利保护的相关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