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简言之,即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货物进出境环节,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换个角度看,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作为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我们深感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给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所带来的好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体系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称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


(二)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行使《海关法》等赋予的相关权力: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2)查问违法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法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等等。

上述权力的设定和有效行使,保证了海关在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三)海关的垂直领导体制,能够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打假工作的干扰。海关作为进出境惯例机关,具备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的手段,在进出境环节能够有效打击侵权货物。海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侵权或的处罚比较严厉,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裁和震慑。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


笼统地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两种模式,这里我们先原则地勾画一下程序的主要环节,以便于大家有个总体的了解。

第一种保护模式是被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担保,海关在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相关货物后,会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货人。从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开始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如果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货物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未收到上述通知书的,海关就不再扣留有关货物,而将予以放行。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被动保护模式。

第二种保护模式是主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经审核予以核准之后,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上述已备案知识产权的,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放行有关货物。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交了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是侵权的,应当作出相应得处罚决定;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不侵权的,应当放行有关货物;若经调查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权,则海关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计算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关将协助执行。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主动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