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程序

一、收案
收案是指涉外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涉外律师担任代理人。当事人要求涉外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涉外律师应当严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条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条件,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指派涉外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并明确双方在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打官司重在证据。涉外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2.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无论是代为提起诉讼,还是代为应诉,涉外律师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主管与管辖:
(1)案件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2)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涉外律师还应当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节。
3.准备诉讼资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涉外律师就可以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了。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陈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应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驳斥对方不正确的、不合法的起诉,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此外,涉外律师还应撰写代理词,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全面发表代理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
4.代理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其申请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选择恰当的时机,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举例而言,如债务人系外地经营户,申请财产保全可和起诉同时进行,防止对方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如诉讼中发现债务人官司缠身,因而有可能转移财产以及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多个债权人时,要抢先提出诉讼保全,防止将来判决书无法执行。

三、参加法庭审理工作

法庭审理一般包括告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段等,但涉外律师代理的重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涉外律师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请回避。如果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进行公正审判的,涉外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诉讼双方分别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涉外律师既要阐明委托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又要迅速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双方质证完毕后,涉外律师还要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询问。
3.法庭辩论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辩论阶段,涉外律师要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程序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并阐明自己的理由,同时对对方的判断和理由进行反驳,从而为法庭作出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接受我方观点,否定对方观点。一般先由原告涉外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被告涉外律师进行答辩。辩论结束后,双方作最后陈述,法庭即休庭合议。

四、上诉审中的涉外律师代理

1.收案。涉外律师应当审查上诉人委托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涉外律师才能接受委托。涉外律师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上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上诉人的上诉是否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等。
2.代理工作。二审阶段,涉外律师的工作内容与一审相差不大,但涉外律师也应当结合二审程序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代理活动。尤其是涉外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到二审法院阅卷,查看一审的证据是否充足确凿,使用法律是否正确;一审的定案证据是否均已经过法庭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该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等。

五、再审程序中的涉外律师代理

再审程序是指认为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错误,而由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的程序,而是一种补救程序。
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赃枉法行为的。

六、执行程序中的涉外律师代理

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涉外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为:接受委托,代理提出执行申请;接受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托,代理提出执行异议。涉外律师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给付内容;
3.委托人是否为有权申请的当事人;
4.代理执行事项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


一、收案
收案是指涉外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涉外律师担任代理人。当事人要求涉外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涉外律师应当严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条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条件,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指派涉外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并明确双方在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打官司重在证据。涉外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2.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无论是代为提起诉讼,还是代为应诉,涉外律师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主管与管辖:
(1)案件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2)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涉外律师还应当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节。
3.准备诉讼资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涉外律师就可以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了。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陈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应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驳斥对方不正确的、不合法的起诉,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此外,涉外律师还应撰写代理词,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全面发表代理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
4.代理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其申请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选择恰当的时机,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举例而言,如债务人系外地经营户,申请财产保全可和起诉同时进行,防止对方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如诉讼中发现债务人官司缠身,因而有可能转移财产以及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多个债权人时,要抢先提出诉讼保全,防止将来判决书无法执行。

三、参加法庭审理工作

法庭审理一般包括告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段等,但涉外律师代理的重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涉外律师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请回避。如果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进行公正审判的,涉外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诉讼双方分别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涉外律师既要阐明委托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又要迅速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双方质证完毕后,涉外律师还要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询问。
3.法庭辩论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辩论阶段,涉外律师要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程序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并阐明自己的理由,同时对对方的判断和理由进行反驳,从而为法庭作出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接受我方观点,否定对方观点。一般先由原告涉外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被告涉外律师进行答辩。辩论结束后,双方作最后陈述,法庭即休庭合议。

四、上诉审中的涉外律师代理

1.收案。涉外律师应当审查上诉人委托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涉外律师才能接受委托。涉外律师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上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上诉人的上诉是否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等。
2.代理工作。二审阶段,涉外律师的工作内容与一审相差不大,但涉外律师也应当结合二审程序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代理活动。尤其是涉外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到二审法院阅卷,查看一审的证据是否充足确凿,使用法律是否正确;一审的定案证据是否均已经过法庭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该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等。

五、再审程序中的涉外律师代理

再审程序是指认为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错误,而由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的程序,而是一种补救程序。
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赃枉法行为的。

六、执行程序中的涉外律师代理

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涉外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为:接受委托,代理提出执行申请;接受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托,代理提出执行异议。涉外律师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给付内容;
3.委托人是否为有权申请的当事人;
4.代理执行事项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


一、收案
收案是指涉外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涉外律师担任代理人。当事人要求涉外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涉外律师应当严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条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条件,涉外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指派涉外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并明确双方在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打官司重在证据。涉外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2.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无论是代为提起诉讼,还是代为应诉,涉外律师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主管与管辖:
(1)案件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2)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涉外律师还应当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节。
3.准备诉讼资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涉外律师就可以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了。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陈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应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驳斥对方不正确的、不合法的起诉,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此外,涉外律师还应撰写代理词,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全面发表代理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
4.代理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其申请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选择恰当的时机,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举例而言,如债务人系外地经营户,申请财产保全可和起诉同时进行,防止对方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如诉讼中发现债务人官司缠身,因而有可能转移财产以及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多个债权人时,要抢先提出诉讼保全,防止将来判决书无法执行。

三、参加法庭审理工作

法庭审理一般包括告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段等,但涉外律师代理的重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涉外律师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请回避。如果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进行公正审判的,涉外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诉讼双方分别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涉外律师既要阐明委托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又要迅速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双方质证完毕后,涉外律师还要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询问。
3.法庭辩论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辩论阶段,涉外律师要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程序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并阐明自己的理由,同时对对方的判断和理由进行反驳,从而为法庭作出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接受我方观点,否定对方观点。一般先由原告涉外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被告涉外律师进行答辩。辩论结束后,双方作最后陈述,法庭即休庭合议。

四、上诉审中的涉外律师代理

1.收案。涉外律师应当审查上诉人委托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涉外律师才能接受委托。涉外律师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上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上诉人的上诉是否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等。
2.代理工作。二审阶段,涉外律师的工作内容与一审相差不大,但涉外律师也应当结合二审程序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代理活动。尤其是涉外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到二审法院阅卷,查看一审的证据是否充足确凿,使用法律是否正确;一审的定案证据是否均已经过法庭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该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等。

五、再审程序中的涉外律师代理

再审程序是指认为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错误,而由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的程序,而是一种补救程序。
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赃枉法行为的。

六、执行程序中的涉外律师代理

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涉外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为:接受委托,代理提出执行申请;接受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托,代理提出执行异议。涉外律师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给付内容;
3.委托人是否为有权申请的当事人;
4.代理执行事项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