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作为涉外离婚律师,我们经常代理中国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一)申请与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对与我国没有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与我国有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适用该规定,而应适用国际条约。

另应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外国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此外,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二)、管辖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承认的方式。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或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可以重新提出离婚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