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涉外合同审判的案例看涉外合同的管辖

涉外合同律师办理涉外合同争议的经验表明,每个先前案例都在表明法院对于某个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包括对证据的解释与对法律的解释,这种具有司法效力的有权解释会直接影响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选择。涉外经济合同审判及仲裁的结果影响到企业的利益。时常关注案例,对于降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意义重大。

韩国MGame公司与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了《独家游戏发行和许可协议》,该协议序言中说:“协议内容是聚丰网络公司成为许可人(指Mgame公司)的独家游戏发行商,并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在指定区域内推广产品(每个术语均在下文中进行定义)……指定区域专指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第6.1条款约定:“许可人将协议期间在被许可人(指聚丰网络公司)的场所内提供产品的安装和维护相关的技术服务……”;其第21条为:“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应当在新加坡最终解决,且所有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新加坡的司法管辖。”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还真发生了一些争议,难以协商解决,于是聚丰网络公司把韩国Mgame公司诉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MGame公司提出管辖的抗辩,认为协议约定在新加坡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并陈述当时双方签约的背景,即为了使管辖法院保持中立立场,将管辖法院选在了既非韩国又非中国内地的第三方新加坡法院,山东高院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MGame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重申了山东高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并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下面请阅读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观点: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指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根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原审法院有关协议管辖条款必须条例选择的准据法所属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裁定理由有误。

2.对于涉外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问题,现行的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上述特别规定。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相关立法精神,对于该条中关于“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否则该法院选择协议即属无效;同时对一过种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既可以是事先 约定,也可以是事后约定,但必须以某种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和确认。据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埃塞俄比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3.本案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认可的合同英文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许可的地域范围即“指定区域”专指中国内地,可以争议合同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虽然该合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的具体地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便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地是明确,如第6.1条中有关MGame公司履行技术服务义务的地点就明确约定为聚丰公司的场所。此情况下,应当认为聚慧公司的所在地山东省也是合同履行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四十二条)据此山东省高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想想如果最先起诉的是MGame公司,它将争议提交给了新加坡法院。然后聚丰公司仍将争议提交给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对本案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