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判决

香港判决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在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例如:该判决必须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即当事人为解决民商事争议,在2008年8月1日后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申请人应当选择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提交(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三) 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四)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