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18 9月 2013 13:13

无船承运人海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涉外海商海事承接的海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及海事海商赔偿的案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最初仅仅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产生,过去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随着发展,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也被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演变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实行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海事海商案情】 

货主向无船承运人托运一批价值200万元的货物,无船承运人装箱后,以托运人身份,交付给海上实际承运人运输。海上实际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沉船,导致货物全损,共损失价值2000万元(其中包括其他货主的货物价值1800万元)。

【海商海事审判】

法院根据海商法第63条的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二审终审判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主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海上实际承运人作为船舶所有人,依据海商法第204条的规定,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207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提出并享受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货主从海上实际承运人处仅分得10万余元赔款。

在二审终审判决之后,依法执行无船承运人的过程中,无船承运人向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在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这一首要问题上,货主抗辩主张,从主体上看,无船承运人不是船舶经营人,不符合海商法第204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条件。无船承运人反驳认为,从主体上看,其是承运人,当然就是船舶经营人,符合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条件。双方对主体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关于无船承运人申请赔偿责任限制一案,目前正处于二审审理之中,尚没有得出最终的结论。

【海事海商律师评析】 

无船承运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争议。无船承运人为契约承运人,根据CMC规定应与实际承运人(有船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根据CMC第11章的规定,有船承运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来看,无船承运人不是船舶经营人,不能享受有关船舶的利益,不具有申请限制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