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 16 9月 2013 02:42

香港法院判决在内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香港判决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在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例如:该判决必须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即当事人为解决民商事争议,在2008年8月1日后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申请人应当选择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提交(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三) 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四)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在香港回归以前,由于国内判决只享有“外国判决”的地位,因此在香港只能按照普通程序执行。香港回归以后,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所订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能适用于内地判决。基于此,讨论了在大陆和香港两套法律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怎样承认及执行双方的民事判决,以及由此所遇到的困难和产生的问题。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份文件,并通过与其他国家处理国内国际司法协助的做法以及香港回归以前所适用的国际条款作比较,推导和分析了回归后国内与香港特区之间在司法协助问题上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在香港回归后的这几年当中,内地与香港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内与香港之间已成为极密切的贸易伙伴。对于两地交往经商及投资的人士来说,两地能够采取措施相互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在一宗商业纠纷的诉讼中,如果胜诉一方无法在败诉方拥有实质资产的司法管辖权地区中执行判决,那么即使胜诉也毫无意义。因此香港政府已经意识到要认真研究解决方案的必要性。

与此同时,香港政府方面亦希望能将香港建立成一个商业纠纷调解中心。因此能够与国内达成协议让两地的民事判决相互得到承认及执行,此举也可协助香港达到这一目标。达成协议不单令香港商人受惠,而且还可惠及于两地做生意的国际商家。他们可将与两地公司或个人订立合约而引起的纠纷,选定香港为调解纠纷的诉讼地,并深信香港法院作出判予他们胜诉的判决可以获得内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这种安排再加上香港与内地有相类似的文化背景,以及香港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都是使香港能够迅速成为商业纠纷(特别是涉及内地的纠纷)调解中心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