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商投资律师

外资公司设立外资公司设立是股东通过出资、创建外资公司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设立外资公司的门槛,体现了国家鼓励投资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设立外资公司为今后外资公司的运营进行铺垫。因此,外资公司设立阶段需要特别注意其合法性和对今后业务的影响。 深圳涉外律师提醒,设立外资公司时须注意一些法律问题。

一、外资公司股东人数及身份要求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所以,首先要保证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超过50人的,需要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其程序要比有限责任公司复杂。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资公司股东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合作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外资公司股东。  外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国外公司或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由东道国政府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存续、终止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和外方出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外方出资者之间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管理的经济关系等。

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规则


合同法施行后,标志着我国原有合同法体系中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应当说,在外商投资合同的效力裁判规则方面,除涉及外资准入及特殊行政许可等因素外,有关外商投资合同的效力审查与国内合同纠纷并无本质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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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律师新《公司法》对公司准入标准予以放宽,这不仅体现在注册资本的额度和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上,还体现在了股东的数量上。因此,随着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设立公司的高潮已初见倪端。 在深圳设立公司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深圳公司设立律师,否则会给您带来一定的麻烦。

正是由于设立公司的市场的不断加大,各种各样的机构都想在这块市场上分一杯羹。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专门的设立公司深圳公司设立律师等都参与其中,甚至是在许多城市的大街小巷,你也可以经常看到某处居民楼上挂着一块小牌子,上面写着“设立公司,××元,电话……”,以其极低的价格吸引着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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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形态,是指《公司法》所确定的公司的组织存在形式。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的法律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公司法律形态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只是各自侧重点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侧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组合即公司的人合性;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侧重的是资本之间的赤裸组合即公司的资合性。所以公司法对两种公司的设立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公司发起人而言,选择何种公司法律形态,应视发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要盲目选择。

深圳设立公司律师深圳律师代理国外及港澳台客户在深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我们设立的公司类型有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等。每种企业类型都有各自的特点,请咨询我们的深圳律师以便确定相应的企业类型。

任何投资者设立一家企业,都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中选择与其适合的企业类型,而企业法律形态又关系到投资者权利和义务,利益和风险的设定。人们设立企业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及业务需要来选择企业的类型及规模。其实,选择设立企业的时候,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涉外经销协议深圳律师在外商投资业务中,经常会收到客户咨询国际贸易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的请求。外商设立公司以后,接下来一步就是完善合同、做生意。合同起草得不好,有可能影响做生意,还可能带来损失。因此,委托我们深圳律师起草、审查合同非常重要。

 

国际贸易中,经销合同(Distribution Contract) 和代理合同(Agency Contract) 是两种常见的合同。


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