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11 8月 2013 04:26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基于竞业限制的责任竞合引发的问题: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学界普遍承认,一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的损害。违反了约定义务,而且还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对方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损害,违反了法定义务,受害人既可以提出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二是用人单位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就业时间、行业、地域,或者支付的补偿金显失公平,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择业自主权。由于这种竞合导致两种责任在性质上、程序规则上、时效上、举证责任上、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上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当事人是依据违约提起劳动争议,还是依据侵权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是,对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样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说明,违约与侵权竞合以后,允许受害方选择一类责任,而不能同时追究两种责任。深圳劳动律师认为,这对处理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