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专家

涉外刑事辩护策略涉外刑辩律师不被社会认可,不受公检法待见,这是当前的无奈,但被律师界同仁所鄙视,这更可悲。当正式持证上岗时,有一些律师朋友问我今后的专业方向是什么,我淡淡地说或许是刑事辩护。这一回答立刻遭到了他们的不屑:“刑辩有什么好处,风险大收入低,你又没有公检法关系,凭什么跟那些老律师竞争?”我又淡淡地说,或许是兴趣吧。

1、强者原则。普通人最初是通过电影电视认识律师的,电影电视上的律师大多是刑辩律师,这些律师不仅能言善辩,而且具有强者风范。当事人在聘请辩护律师在内心里很自然的以电影电视上的律师形象为标准。当事人不需要鼻涕和眼泪,当事人拒绝拖泥带水,当事人拒绝对周围环境反映迟钝的律师。当事人需要一个给他以信心和力量的强者型律师站在他面前。因此,我们要尽量做到或者表现为一个强者。

2、亲近性原则。当事人称委托的律师为“我的律师”,律师称自己的委托人为“我的当事人”,律师要用心说这句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张薄纸又不是一张薄纸,因此不能只用合同来解释。当事人需要倾诉与沟通。当时人真心的请你吃饭,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应当拒绝的,即使牙痛,也应该到场。

3、费用一次性原则。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希望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心一意关注他的命运。因此,办理刑事辩护委托手续时,应尽可能的将费用问题一次性地谈好。不要反复地谈费用,否则当时人会伤心的。另外,对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财产尽量不要去接触。

4、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人员谨慎接触原则。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聘请的律师,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等,都是辩护律师应谨慎接触的人员范围。有的甚至是雷区不可踩踏。律师办事,不能仅仅凭借善良之心。律师要知道良心是容易被出卖的。刑辩律师要清楚这一点,只有严格凭借法律的手段,当事人的权益才可能得到保护。否则会害了当事人,而且还可能害了律师自己。作为律师,不应该相信任何人在法律本质、法律形式之外的承诺。刑辩律师对人性不应当做过于乐观的评估,有不少人没有做人的原则,没有骨头,缺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