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刑事辩护律师

涉外刑事律师会见涉外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深圳刑事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我国多个部门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均有明文规定。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涉外刑事辩护策略涉外刑辩律师不被社会认可,不受公检法待见,这是当前的无奈,但被律师界同仁所鄙视,这更可悲。当正式持证上岗时,有一些律师朋友问我今后的专业方向是什么,我淡淡地说或许是刑事辩护。这一回答立刻遭到了他们的不屑:“刑辩有什么好处,风险大收入低,你又没有公检法关系,凭什么跟那些老律师竞争?”我又淡淡地说,或许是兴趣吧。

1、强者原则。普通人最初是通过电影电视认识律师的,电影电视上的律师大多是刑辩律师,这些律师不仅能言善辩,而且具有强者风范。当事人在聘请辩护律师在内心里很自然的以电影电视上的律师形象为标准。当事人不需要鼻涕和眼泪,当事人拒绝拖泥带水,当事人拒绝对周围环境反映迟钝的律师。当事人需要一个给他以信心和力量的强者型律师站在他面前。因此,我们要尽量做到或者表现为一个强者。

2、亲近性原则。当事人称委托的律师为“我的律师”,律师称自己的委托人为“我的当事人”,律师要用心说这句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张薄纸又不是一张薄纸,因此不能只用合同来解释。当事人需要倾诉与沟通。当时人真心的请你吃饭,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应当拒绝的,即使牙痛,也应该到场。

3、费用一次性原则。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希望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心一意关注他的命运。因此,办理刑事辩护委托手续时,应尽可能的将费用问题一次性地谈好。不要反复地谈费用,否则当时人会伤心的。另外,对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财产尽量不要去接触。

4、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人员谨慎接触原则。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聘请的律师,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等,都是辩护律师应谨慎接触的人员范围。有的甚至是雷区不可踩踏。律师办事,不能仅仅凭借善良之心。律师要知道良心是容易被出卖的。刑辩律师要清楚这一点,只有严格凭借法律的手段,当事人的权益才可能得到保护。否则会害了当事人,而且还可能害了律师自己。作为律师,不应该相信任何人在法律本质、法律形式之外的承诺。刑辩律师对人性不应当做过于乐观的评估,有不少人没有做人的原则,没有骨头,缺钙。

涉外刑事律师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自修订之日起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23日,在新刑诉法施行前100天之际,青岛律师协会发布“刑辩律师对新刑诉法的100个新期待”.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原题:新刑诉法实施倒计时100天

刑辩律师的100个期待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自修订之日起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23日,在新刑诉法施行前100天之际,青岛律师协会发布“刑辩律师对新刑诉法的100个新期待”。

这100个期待中,有三成是对现有刑诉法条文的强调重复和细化,三成是对刑诉法、刑法、律师法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综合,还有三成是青岛律协形成的独特建议

发自山东青岛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施行。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自修订之日起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9月23日,在新刑诉法施行前100天之际,青岛市律师协会召开“新刑诉法100天倒计时,刑辩律师100个新期待”座谈会。

这一天,也恰恰是2012年司法考试的日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栾少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选择在这一天,也是期望能给那些即将成为法律人的群体起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作用,也希望能让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听到律师发出的声音。

涉外刑事辩护律师

王明(化名)是京城某名校刑事司法学院的研究生,明年6月份就要毕业了,做一名成功的律师是他最大的职业愿望。令人意外的是主攻刑事诉讼法的他并没有选择继续自己的专业去做刑辩律师。历经几轮严格的笔试、面试之后,他进入了一家以公司业务知名的涉外律师事务所,成为了一名实习生。

“我也不想放弃自己的专业,可刑辩律师实在是太难了,挣钱少、风险大,还得处处看人脸色。反正都是做律师,不如去做非诉业务,挣得多,风险也不是很大。”王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此时是早上7点半,初冬的北京已然寒气逼人,王明正在北三环的一个公交站旁等车,他工作的律所在东四环外的一幢写字楼里。

“刑诉专业的学生都不愿做刑辩律师,那还有谁会去做?”

面对记者的提问,王明苦笑道:“总有人愿意去做吧,司法环境也会越来越好吧。”顿了顿,他又说,“总有一天,我想我还是会做回原来的专业。”

“要等多久呢?”

“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王明紧了紧衣领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会见依然很难


人们对刑辩律师的印象大都是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据理力争的样子,但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在法庭辩论时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和法律的支撑,因而,法庭之外的前期调查工作对律师而言至关重要。阅卷难、会见难正是困扰刑辩律师的主要困难。尽管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在阅卷和会见问题上都进行了大幅度的突破,但其效果似乎并未充分体现,律师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依然很难。

四川省律师协会于2010年7月发布的一份《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行使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1%的律师都对律师阅卷权的落实情况表示不理想;大部分案件不仅没有实现新律师法规定的“无障碍会见”,甚至连原有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规定都无法落实。

一位律师在调查问卷中列举了阅卷难的诸多现象:“只许看不准复印”,“打印机坏了”,“卷宗保密不得带出承办机关”,“律师应自己调查”等。

一位参与调查的律师称自己正在办理一件普通抢劫案件,在公安分局的法制科办好会见手续后,办案警官要求陪同,但是办案警官先是说工作忙后又手机关机,仅联系和确认具体会见时间就用了4天。

成安是一名有着十多年刑辩经验的律师,在他看来,阅卷难、会见难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客观原因。

“阅卷这个问题在案卷移送到法院以后阅卷本身并无障碍,只是公诉部门只移送很少一部分证据,造成在法院阅不到较为完整的卷。比较难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起诉部门不太愿意按规定提供证据,复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也不顺利。会见难的问题在普通案件中已比较顺利,但在少部分影响重大的特殊案件中会见并不顺利。由于这种案件的重大影响容易引起媒体和舆论的关注,所以这个会见的困难就自然被放大了。”成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涉外刑事辩护策略涉外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深圳刑事律师或深圳刑事辩护专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刑事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涉外刑事辩护技巧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有赖于证据裁判原则下依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在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质证是法定的程序,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方式。在深圳刑事法院控辩式庭审中,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是质证的一方主体,深圳刑事律师质证的实际效果,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影响着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影响着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质证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质证,指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律师作为一方质证主体,如何才能通过有效的质证最大限度地促使法官准确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本人从质证的具体方式和技巧上谈几点浅见。

一、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技巧

 

1、对被告人供词的庭审质证

 

涉外刑事律师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律师充分施展辩护才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而律师辩护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真正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涉外刑事辩护律师业务的熟练掌握与工作技巧占十分关键的地位,作为涉外刑事案件辩护人自身必须进行深入研究。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律师业务。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深圳刑事律师介入刑事侦察阶段的业务技巧


1、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作为一名律师,大家都曾经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认为应熟练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涉外刑事律师深圳涉外刑事辩护律师擅长进行无罪辩护. 当然, 他要先审核当事人是不是确实无罪. 审核的过程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收集证据, 还要研究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遭受冤狱,将是被告人及其家庭的莫大不幸,寻求有效的辩护是避免遭受冤狱最为明智的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开展无罪辩护一般有三种常见思路:实体上的无罪辩护、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和程序上的无罪辩护。辩护律师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涉外刑事律师承办的相关经典案例


一、吴某蒙冤入狱,律师无罪辩护获成功
吴某涉嫌伙同他人监守自盗9万多元货物。深圳朱律师介入案件后,从证据上开展无罪辩护,通过分析该案的案卷材料,指出作案时间不明确,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参与盗窃,观点被检察院接受,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获得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涉外刑事律师我们涉外刑事律师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 其包括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当事人被羁押后,最应该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争取取保候审。一旦获取保候审,在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遵守相关规定后,即可暂时获得释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辩护实践经验,取保候审有四种基本思路: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予呈捕、申请不予批捕和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一、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辩护律师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二、申请不予呈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辩护律师以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要求侦查机关不予呈捕。

三、申请不予批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侦查机关已经呈请逮捕的,辩护律师以律师意见的方式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陈述意见,要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深圳刑事律师作为深圳刑事律师, 听闻下述新闻还是惊呆了.
震惊全美的俄亥俄州克利夫兰性奴案26日有了新进展,为避免死刑处罚,涉嫌绑架、囚禁、强奸3名女性长达10年的犯罪嫌疑人阿里埃勒・卡斯特罗(Ariel Castro)当天在法庭上认罪,他将在监狱度过余生不得假释外加1000年徒刑。
卡斯特罗被控977项罪名,包括绑架、性侵犯、强制堕胎、严重暴力伤害和谋杀、非法持有武器等,此前他一直不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26日,根据认罪协议,他接受了其中的937项指控,从而避免被判处死刑。他还承认自己沉迷色情,有“性问题”,很久以前也曾是性虐待的受害者。

深圳毒品辩护律师深圳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毒品的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牵涉人员较多,案值较大,判型比较重。因此,毒品犯罪案件对深圳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作为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我们集刑辩团队的集体智慧,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使得我们办起毒品犯罪的刑事辩护案件得心应手。

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上,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来的证据材料各种各样,十分复杂。其中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正面肯定的,也有反面否定的;有直接证明的,也有间接证明的;有互相一致的,也有互相矛盾的。总之,各种证据材料是真假虚实混杂在一起的。因此,律师对这些证据材料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审查判断。

深圳毒品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律师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是我们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深圳律师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中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会见、审理起诉咨询及刑事开庭辩护服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是刑事案件的多发城市。作为深圳律师,我们代理了大量深圳刑事辩护案件。在深圳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请律师吗?如何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聘请律师是有必要的,然而,什么样的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才是值得您信赖的?本文教您如何选择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一、深圳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深圳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吗?请律师辩护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是有必要的。当然前提是如果你有经济条件。但是对于事实清楚,定性无争议的小案件就没有必要请律师。但是事先就相关情况咨询一下律师还是有必要的。

二、如何选择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选择律师:

1、深圳律师的业务方向。

律师行业也是分专业的,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律师行业的细分也越来越明显,过去那种“万金油”式,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师,如今已经行不通,真正有建树的律师,其专注的往往只是两三个,甚至一个法律领域、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尤其如此。因此,当事人在挑选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你准备选择的律师,其专长是哪个方面?刑事业务是不是他的特长专业?如果,你不幸找了一位交通律师,或者知识产权律师来做深圳刑事辩护,其效果是值得担心的。反之亦然。